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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守则
时间:2005-3-28 9:13:23         浏览次数:87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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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守则

 
 一、监考人员应做好考试监督、检查工作,维护考场纪律,保证考试公证顺利进行。
 二、监考人员必须佩戴“监考证”。监考人员应在考前三十分钟到达办公室,做好监考准备工作。
 三、考生入场前,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各座位、考号的编排是否正确。操作技能(应会)考试还要检查用品的规格、数量、摆放是否符合要求,设备、物品是否完好。
 四、考生入场时,监考人员应查验考生“准考证”和身份证,无证者不得入场。
 五、开考前,监考人员应申明《考场规则》,宣布注意事项。
 六、开考后,监考人员应审核考生准考证、身份证、照片、考号和座位号是否有误。
 七、试卷发完,监考人员须提醒考生该科试卷有几张,共几页。提醒考生在试卷密封线内按要求准确填写姓名、准考证号、职业(工种)等项目。
 八、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、操作程序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指点,对印刷不清的文字、符号、数字等,可核对后写在黑板上。
 九、监考人员应对旁窥、交谈、传递纸条等考生提出警告,并记录在《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》上,情节严重者,书面报告主考并交管理部门处理。如发现冒名顶替,应查对清楚,取消考试资格。
 十、考试结束前15分钟,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。结束时间一到,应责令考生终止答卷或操作,离开考场,监考人员应认真整理、密封好试卷,连同《考场记录表》一同交技能考核办公室。
 十一、监考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和以上各条,不得以任何形式绚私舞弊,不得擅离职守,不得在考场内吸烟、阅读书报和谈笑,不准抄题、做题,不得将试卷带出考点。
       
 

2005-5-30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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